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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百利宫下发《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门: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7月2日院长办公会审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学生 困难 认定 办法 通知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办公室 2009年7月8日印发

共印8 份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认定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学院根据《国务院百利宫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百利宫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百利宫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和省财政厅百利宫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07]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范围及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含贵定分院、独山校区)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的村、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认定机构及职责

1、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各系分管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人员构成。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由系分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辅导员构成。具体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与审核工作。

3.年级(或班)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为副组长)、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或班级人数15%的比例)构成。评议小组成员的组成以奇数为准,其名单必须在本年级(或班)范围内公示。具体负责本年级(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评工作。

第五条 认定标准和档次

1、标准:根据贵州省普通高校贫困生划定的标准以及在校贫困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

(1)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2)农村及县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2、档次: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和不困难四个档次。

特殊困难: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特殊困难学生:

① 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② 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③ 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升入我院的学生;

④ 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⑤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困难及一般困难的认定由各系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实际家庭收入、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

第六条 认定时间和程序

1、认定时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老生认定时间安排在当年5月,新生认定时间安排在当年9月。

2、认定程序:采取本人申请、年级初评、系级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2),新生需同时提交《贵州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不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可只提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系、年级(或班级)评议小组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与完整性,若提供证明材料属弄虚作假或严重失真的将不予认定。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向系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进行书面承诺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4)资格审查

1)审查主体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负责。申请人须将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向系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与班级评议小组进行面试陈述。

2)审查内容

① 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② 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③ 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等。

3)审查方式

① 看:通过查看,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② 听: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方式,听取同学们对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等情况的看法;

③ 查:核查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状况;

④ 访:根据需要,与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民政机关和单位联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走访。

(5)提出建议名单及档次

在系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的指导下,由评议小组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经民主评议,提出不同档次的贫困学生建议名单。

(6)公示

各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对各年级(或班)评议小组上报的建议名单,进行分类汇总,经审定后,在全系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第七条 异议与申诉

1、公示期间,如对推荐建档的学生有异议,须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议小组提出申诉,并由组长报系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

2、系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接到申诉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贫困学生的认证标准,并将核查结果向提出异议的同学反馈。

3、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申诉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要求系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资格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贫困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提出申诉的同学反馈。

4、按照向年级(或班)评议小组、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申诉程序,逐级提出申诉。

第八条 审批与建档

1、经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在5个工作日之内,经系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审核、签字、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上报材料情况,汇总、分类、审查,正式确定学院贫困学生建档名单,并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正式建档。

3、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属于建档对象: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贫困家庭学生;

2)生源地贷款学生;

3)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升入学校的学生;

4)农村低收入家庭贫困学生;

5)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7)父母一方或双方因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无经济来源;

8)孤儿且无经济来源;

9)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无经济来源;

10)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1)其家庭多子女且有二个以上(含二人)子女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年收入达不到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学生。

以上十一条均需要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的证明,生源地贷款学生须出具生源地贷款相关材料证明。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不列为建档对象:

1)有与贫困生身份不相符合的不合理消费行为;

2)经常抽烟、喝酒者;

3)凡在外租房居住者;

4)在该学年中受学院纪律处分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5)一学年有3科以上补考者;

6)不参加学院、系和班级的各项活动者。

第九条 实施资助

1、学院将符合认定范围的建档贫困学生纳入资助对象,并根据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设立的各项社会资助和国家资助项目,有针对性地实施资助。

2、若资助对象条件相当而无法确定时,以占有建档指标数多者名次列前;如还不能确定,以成绩优异者名次列前,给予资助。

3、若一次资助名额有限,可分期分批考虑建档贫困生的资助。

第十条 后续管理

1、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严重失真的,一经核实,取消建档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在校期间不能享受任何资助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状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档案调整。

1)对已经建立的贫困学生档案,可在每年5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如遇学生家里有重大变故时,视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和撤档三种情况。

2)贫困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年级(或班)评议小组评议的方式,对已建档的贫困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评议,以参加评议小组成员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

3)对经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系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必须将调整理由告之当事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

3、建立受助学生的诚信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正确引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资助金,学会感恩,回报社会。

第十一条 其他

1、学院、各系及各年级(或班)的领导、教师及学生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各系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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