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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管理制度(试行)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各系各部门经费支出报销管理制度(试行)

   为规范我院各系各部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三制度,请各系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各项资金。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降低人才培养成本,监督检查预算收支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条 支出报销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和“一支笔”审签相结合的原则。预算经费指标下拨到各系,由各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系行政主要负责人签批使用。一次性3000元以上的支出,还须报院长审批。

   第三条 经办人员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凡外购物资的发票应具备以下合法、真实的内容方可报销:

      1、具有税务局印章。

      2、具有日期、抬头。

      3、具有对方财务公章及售货员签章。

      4、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俱全。

      5、金额须大小一致。

      6、具有单位经办人、验收人、批准人签字。

      任何空白字条或收据购物,财务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条 出差人员需借款的,事先须填报请款单,说明出差事由、地点和日期,经有关领导签批后方能支款。出差返校后10天内必须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如拖欠不报,则在本人工资内扣还。

   第五条 各项暂付款要一借一清,前次借款未清者不能办理第二次借款手续。年终财务处将张榜公布借款未清情况,督促清理收回各项暂付款。

   第六条 学生活动费按每生每年25元的标准,含在各系包干经费中由各系自主,专款专用,各项发票须经院计划财务处审核登记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各系各部门必须设立低值易耗品购进、领用登记簿,购进、发出的所有物资必须由专人登记在册。

   第八条 各系各部门之间的财产转让,在报学院批准后必须造物资移交清单一式六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计划财务处、总务处、监察室各执一份。

   第九条 院内非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不得自行收取现金和支票,如有特殊情况需代收,应先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手续,事后及时结帐;各系利用学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服务有收入的,其所有收入一律收归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条 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大宗物资采购和支出须经学院党委、行政研究审批,由监察室全程参预并出具审计意见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维护学院预算的严肃性。凡无指标和资金来源的、未经领导批准的经济业务,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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