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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管理任务

第一条固定资产范围:产权属于学院的所有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院制度统一领导、统一入帐、归口管理、分类负责。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等)。

3、比较稀缺的财产,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

4、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标准规定的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资产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二、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四条全院固定资产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固定资产总帐由总务处、教务处、图书馆管理,固定资产资金总帐归计财处负责。

第五条全院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由院、总务处、教务处、图书馆及各系、处、办三级管理。

1、在主管副院长领导下,学院一级管理单位由总务处行使其职能。

2、系部(处室)为二级管理单位。由一名部门负责人主管固定资产工作,各系部(处室)行政秘书行使其职责,没有专职行政秘书的,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

3、教研室(实验室、科室、班组)为固定资产三级管理单位。由一名负责人主管固定资产工作,并安排一名兼职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帐、卡。

第六条固定资产职能部门总务处的职责。

1、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3、组织学院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4、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5、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6、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加强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院计财处建立固定资产科目,根据报销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的金额入帐,并对二级财务进行业务管理。

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含自制),在报帐之前,须经验收、登帐、建卡,发票未经分类管理职能部门及总务处、教务处、图书馆签字,计财处一律不予报帐。

所有固定资产的拆除、报废和处理,经所在部门批准,总务处、计财处同意后方可办理。凡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生活与后勤以及学院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情况进行规划,贯彻勤俭办校的方针,逐步解决。

第九条购置固定资产要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的可能,由固定资产分类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各使用部门编报年度购置计划及预算。年度购置计划及预算汇总平衡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最后由院物资采购中心按批准的项目执行采购。对上级拨给的设备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款审批权限,按学院财务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急需的仪器设备、家具等,由使用部门落实经费后,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采购。

第十条采购与订货:固定资产的采购与订货,按批准的计划执行。原则上由学院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统一办理,按我院物资采购办法执行。

验收:采购的固定资产到校后,由使用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对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和报帐手续。对批量购进的,已明确使用部门的,分别由国资主管部门经办人员通知使用部门办理报销领用手续。

退、换:凡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本市的由采购人员办理,外地的由物资主管部门会同经办人办理)。

第十一条增添固定资产(包括购买、赠送、调进、自制等)均由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物资主管人员在合同书、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发货单、统一发票。填写“报增单”之前必须经过验收,并在原始单据(税务发票)上有采购人、验收人、批报人签名。否则,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权不签字,计财处有权不受理。

购置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管理费、保险费和运杂费等按财务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一并入帐。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和调换,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出借或调走固定资产。资产管理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师生员工都必须维护和支持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仓库、实验室、会议室、办公室、教室等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固定资产管理(专兼职)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并根据固定资产的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光、防潮、防热、防震、防锈等工作。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维护,安排修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使用,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重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使其充分发挥作用。除供教学、科研、生产、生活使用外,要大力提倡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公用、资源共享,在完成院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院内外的有偿服务,提高其利用率。

第十六条教职工和学生在院外进行实习或科研协作,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使用学院仪器设备的,应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五、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七条凡单台(件)或成套(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价格大于或等于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添置,须经使用部门和物资主管部门充分论证,确属必须购置的,由使用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安装及使用条件等,再由国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议审查(必要时要组织专家小组论证),最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后购买。

第十九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通知使用部门,并由使用部门组织技术力量,由厂家(或供应商)、采购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及时进行严格的验收,由使用部门填写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然后办理登记入帐手续和原始档案存档工作。如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及早处理。

第二十条凡属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和制定操作规程。技术档案要认真填写,妥善保存有关图纸、说明书;指定专人负责,经常记录仪器设备的精密度、重要技术指标、重要隐患以及使用和变动情况;做好定期检查、校验、检修、维护和保养等工作。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图纸、说明书及购买的有关审批手续应复印或原件交学院档案室归档存查。

六、自制、捐赠和自筹资金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所急需,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虽有定型产品但由于质量参数或时间上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固定资产,在人力、加工、技术及经费方面有条件的,可申请自制。确需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提出自制固定资产的项目计划(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说明加工条件、用途及计划、完成日期等)报请审批。

第二十二条自制固定资产必须经严格鉴定验收。

1、自制固定资产完成后须经3人以上的专家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设计技术指标,制作合格者,经运行后,质量可靠,提出竣工报表,按审批权限验收。验收后连同竣工报表报物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入帐手续。

2、自制固定资产须严格进行价值鉴证工作。

3、自制固定资产半途而废,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捐赠和自筹资金固定资产的管理。各部门不论通过单位或个人关系,接受社会上单位或个人捐献、无偿拨入学院的固定资产,属捐赠固定资产;各部门利用集资、创收等购置的固定资产属自筹资金固定资产。捐赠或自筹资金固定资产到校后,由接受或购置部门会同国资主管部门进行鉴定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然后连同一切原始单据送国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入帐手续。对隐报(含入帐手续)捐赠或自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部门或个人,一经发现,应查明原因,并追究其责任。

七、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借用、调拨、报损、报废等。校内各部门借用固定资产,由借用部门出具借条,由具体经办人,直接向借出部门洽借。所借固定资产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固定资产保管人员,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出借固定资产和擅自把固定资产带出所在场所。

第二十五条学院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才能借用,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凡已安装的固定资产及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外借。

1、外单位借用固定资产,必须携带单位证明或正式介绍信,向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洽借,征得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各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

2、各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人员交待固定资产的完好状态和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认真检查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院内固定资产需要平衡调剂时,属部门内部调配的由主管负责人决定并将决定报总务处备案。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调剂由国资主管部门核定。以上平衡调剂,均须按规定向国资主管部门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七条各使用部门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告国资主管部门。由使用部门填写闲置、多余物资清单,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报国资主管部门,在院内部门之间调剂使用。对暂时调剂不了的固定资产,要注意保管,保证其完好率。各部门有闲置、多余积压固定资产而不及时报告者,应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发现损坏、丢失、被盗、使用不当,资产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国资主管部门或报告保卫部门,物资主管部门要了解情况,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赔偿。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确已丧失效能的要按规定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告国资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必须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提交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和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失的要有有关处理文件和学院批准意见。固定资产的处置要按照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和丢失赔偿的收入可纳入学院修购基金,专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购置。

八、附 则

第三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和实务操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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