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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服务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食品卫生安全院长负责制

    为了监督、保障学院和院级领导更好地履行对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学院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保护学院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院是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相关的各项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学院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的机构和集体食物中毒的应急机构,以及相关安全责任制度,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三条必须监督检查学院食堂是否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为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学院要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并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五条要定期按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对学院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单位进行监查。

第六条必须将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院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并按规定进行督导、考核。

第七条必须制定学院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

第八条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必须按卫生监督文书规定的时限进行改正。

第九条在食物中毒发生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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